关于印发《长治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25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长治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长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考核指标认真做好“双公示”工作。
长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借章)
2021年7月30日
长治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方案
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双公示”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公示的工作目标任务,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单位分类和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按A类和B类分别考核。具体见附件2、3。
三、记分办法
全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综合运用权重赋分制、加分制、减分制等记分办法,总分按100分计。
权重赋分制:一级指标按照满分9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二级指标按照所属一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三级指标按照所属二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
加分制:亮点特色采用加分制。“双公示”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项工作,给予加分。
减分制:常规工作采用减分制。一级指标减分上限为自身权重分值;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减分上限可突破自身权重分值,不可突破一级指标自身权重分值。减分上限在评分标准中单独设定。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的,单独设置重大扣分项。
四、考核程序
(一)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考核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二)考核小组采取网上考核、现场考核、征询考核、认定考核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对市直单位进行逐个考核,对各县区采用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对象发出考核通知,要求被考核对象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准备相关印证资料。
(五)考核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五、结果应用
(一)根据《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双公示”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二)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评分及结果计入2021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评分,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1.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对象
2.长治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A类)
3.长治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B类)
4.行政许可信息台账(模板)
5.行政处罚信息台账(模板)
附件1
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对象
(共43个)
A类(13个)
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长子县、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沁县、沁源县12个县区人民政府
B类(30个):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能源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长治高新区管委会、长治经开区管委会
附件2
长治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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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及权重 |
二级指标及权重 |
评分说明 |
数据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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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工作机制完善情况(10%) |
工作落实情况(5%) |
各县区及时转发、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文件,制定印发本县区“双公示”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的,及时转发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文件的得3分,根据国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制定、调整本县区“双公示”工作政策制度文件的得2分,最高5分。 |
各县区提供 |
需提供正式印发的红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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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机制建立情况(5%) |
各县区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的,得3分;明确各“双公示”数据源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得2分。 |
各县区提供 |
需提供制定工作机制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以及数据源单位联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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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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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总量(10%) |
根据2021年度各县区“双公示”数据量进行县区排名,总量最高的得10分,之后按排序依次递减1分,最后2名不得分。 |
以市信用信息平台接收各县区的“双公示”信息总量统计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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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双公示”工作情况(70%) |
数据完整性(20%) |
每县区抽取5个部门,对其2021年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台账进行核查,市平台无数据的即为瞒报数据。得分=(1-瞒报量/台账总量)*20分。 |
各县区提供 |
需提供各单位“双公示”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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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数据合规性(20%) |
对各县区2021年上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核查,得分=数据准确率(规范数据量/数据总量)*20分。 |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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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数据及时性(20%) |
对各县区2021年上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决定日期与上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日期的间隔,是否在7日之内。得分=(7日内公示的数据量/数据总量)*20分。 |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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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信用修复工作(10%) |
信用修复工作量(10%) |
根据2021年度各县区行政处罚行对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修复的数量进行县区排名,总量最高的得10分,之后按排序依次递减1分,最后2名不得分。 |
以信用中国协同修复系统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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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加分项(10%) |
县区信用平台建设(7%) |
各县区建设了信用网站,设置了“双公示”上报和公示功能的,加7分。 |
各县区提供 |
需提供地址和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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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立“双公示”专栏,并实现正常运转(3%) |
各县区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双公示”专栏,并持续更新数据的,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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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提供 |
需提供“双公示”专栏访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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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五、减分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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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虚报数据、虚充总量、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应公示未公示等情况,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分上限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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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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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长治市2021年度“双公示”工作考核细则与评分表(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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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及权重 |
二级指标及权重 |
评分说明 |
数据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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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工作机制完善情况(10%) |
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0%) |
各有关单位明确“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牵头处室和联络员的,得4分;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的,得6分。 |
各有关单位提供 |
需提供制定工作机制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以及联络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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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双公示”工作情况(80%) |
数据总量(20%) |
根据2021年度各部门“双公示”数据量进行单位排名,总量最高的得20分,之后按排序依次递减0.5分。 |
以市信用信息平台接收各单位的“双公示”信息总量统计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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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据完整性(20%) |
对部门2021年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台账进行核查,市平台无数据的即为瞒报数据。得分=(1-瞒报量/台账总量)*20分。 |
各有关单位提供 |
需提供“双公示”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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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数据合规性(20%) |
对部门2021年上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核查,得分=数据准确率(规范数据量/数据总量)*20分。 |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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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信息公开及时性(20%) |
对部门2021年上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决定日期与上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日期的间隔,是否在7个工作日之内。得分=(7个工作日内公示的数据量/数据总量)*20分。 |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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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加分项(10%) |
业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适时传送数据。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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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立“双公示”专栏,并实现正常运转。 加5分 |
在部门网站建立“双公示”专栏,具备查询功能,并持续更新数据的,得5分。 |
各有关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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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减分项(-10%) |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虚报数据、虚充总量、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应公示未公示等情况,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分上限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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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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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行政许可信息台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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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编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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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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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行政处罚信息台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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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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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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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长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