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长治市发改委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6
各县区发改局、高新区经济运行和安全监管部,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改财金发〔2018〕7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双公示”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一、调整完善“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标准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更新调整“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山西长治)”(下面简称“信用长治”)网站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要求,对长治市“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实现新旧标准双轨运行并持续调测优化,确保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按照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新版标准,完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畅通数据归集渠道,不断优化公示内容,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落实。
(二)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变化,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梳理完善本县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以及“信用长治”网站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三)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县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至“信用长治”网站公示。“信用长治”网站公示形式要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发生变更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及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确保“信用长治”网站各县区和部门双公示窗口信息及时更新。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各级“信用长治”网站归集和公示。
二、强化“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
(四)加强“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用长治”网站要进一步完善“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提升网站“双公示”信息归集能力,并实现与其它信用信息关联应用。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实现以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主体标识的信用信息关联互通,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优化“双公示”信息开发应用
(五)依托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归集公开“双公示”信息。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长治”网站接入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归集与上网公开同步实施。
(六)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将“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于同一主体名下,并与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共享。市县政务服务大厅探索建立“逢办必查”机制,推动入驻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或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受理的事项在办理前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开通绿色通道,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开展奖惩等办理结果信息及时共享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配合做好“双公示”评估考核
(七)配合国家开展“双公示”评估考核。国家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展“双公示”工作线上月度评估,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实地评估,并加强“双公示”评估结果的应用。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自查和督促,确保“双公示”工作全覆盖、无遗漏。被实地抽查评估的县区和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第三方机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五、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八)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九)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信用长治”网站提出异议申请。“信用长治”网站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核实,依照其出具的是否更正的书面材料及反馈意见,维持、修改或者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信用长治”网站,“信用长治”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十)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信用长治”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以及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出具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意见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信用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
(十一)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二)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长治”网站、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为本县区“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市县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十四)加强媒体宣传。各县区、各部门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十五)开展专业培训。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利用和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此文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