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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2022年秋冬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转载 长治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22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电〔2021〕16号)、《长治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发〔2021〕3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政府决定开展2021-2022年秋冬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时间

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工作机制

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潞州区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配合。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三、整治重点

(一)地域整治重点

主城区和各县区城市建成区。

(二)车辆整治重点

煤炭、石灰、石子、水泥等散装物料运输车,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运输车、垃圾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以及未达标排放的柴油货车,无牌无证及已报废车辆。

(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重点

1.柴油货车、散装物料运输车不按规定使用封闭货厢或采用其他方式封盖、车身灰尘明显、超标排放以及工业企业、施工企业违法违规使用超标排放车辆作业或不按规定对出场车辆清洗等行为。

2.柴油货车、散装物料运输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禁限行管控要求等行为。

3.柴油货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抛洒遗漏等行为。

4.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不符合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

5.主城区和各县区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登记编码等行为。

6.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私拆等异常行为。

四、治理措施

(一)强化车辆排放监督执法。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上路行驶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车辆所有人到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上路。同时,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溯源倒查,由市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按职责分工,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对违反禁限行要求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二)加强道路抛洒扬尘治理。对在路面执法中查获的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造成抛洒、脱落、扬尘、遗洒等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并对从业驾驶人员资格证进行计分。对在城市道路沿途抛洒以及随意倾倒的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对上游施工工地和有关单位进行责任倒查。

(三)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治理。严格查处未执行编码登记和使用信息登记制度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责令停止使用;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

(四)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检查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对存在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的车辆,除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

五、联合执法队伍设置

联合执法队设队长1名,由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担任。执法队分设南片区、北片区2个支队,每个支队设副队长2名,副队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人员担任。每个支队下设2个检查组,组长由副队长兼任。每组8人,人员从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局各抽调2人组成。各支队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提供1辆执法专用车;市生态环境局提供1台工作车辆;共计车辆9台。

六、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负责对过往运输车辆超标排放进行检测;负责对国六重型燃气车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进行查验;负责对使用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车辆的工业企业进行溯源追责;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达标、冒黑烟问题进行监管和整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的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过往重点整治车辆进行检查,依据环保部门检测结果,对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负责严厉查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负责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及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扣留的违法车辆提供停放场所,将违法车辆引导至指定停车场,并确保扣留车辆安全;负责对柴油货车等车辆违反禁限行行为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垃圾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等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源头追责和处罚。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所需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文件起草、台账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效。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就主要问题、主要环节亲自安排、亲自落实,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各部门履职情况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开展专项帮扶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曝光,并依法从重处罚。对工作不力、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县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部署要求,及时报道治理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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