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措施的通知
来源 :长治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09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支持全市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达产达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支持对象
支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省市重点转型项目、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施工企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免、减、缓缴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全市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三、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工资补助
为了支持湖北籍在长职工全身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受疫情影响暂不能返岗的湖北籍在长职工,给予每名职工3000元工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职工所在企业补齐不足部分,确保按月发放,确保工资或生活补助达到规定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人社局)
五、包车补助
农民工返岗复工可采用“点到点”的包车运输服务,按照人社、卫健、交通、公安“四位一体”联合协同机制,由相关县、区对接组织,通过企业包车等方式集中接送外省市来我市务工人员,产生的费用由市县财政根据来源地分级给予相应补助。集中包车超过1000公里的每人补助800元,500—1000公里的每人补助500元,500公里以内的每人补助300元,截止时间为
六、自行返长补助
从
七、招工补助
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线上招聘,多渠道、多途径保障企业用工需求。从
从1月25日至
八、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各企业在疫情影响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受防疫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按规定延续劳动关系,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商解决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或生活补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能源局、各县区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