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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财政局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

来源 :信用承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28

 

项目名称

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国库科

服务对象

面向法人

设立依据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促进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1、我局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统一指定由工商银行代为收缴。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也可当场收缴罚款。
2
、工商银行代收罚款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缴款书第一联,工行盖章后连同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送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第二联,工行留作付款凭证。第三至五联(附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由工行或管辖行通过票据交换,送我局国库。
3
、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复义或进行起诉的,由我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进行起诉的,原则上不停止罚款的收缴。但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认为需要暂停执行处罚决定的,应当通知代收银行,经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再进行收缴。
5
、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据复议决定,书面通知代收银行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已经收缴的罚款,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机构,报经我局审查批准后,由我局开具收入退还书,从我局国库退还。
6
、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代收银行可以根据处罚决定书明确规定需加收处罚款的要求加收罚款。
7
、执法办要定期与财政、代收银行对帐,保证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8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人员或法制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或变向私分。

承诺时限

 

办事地址

市财政局国库科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0355-202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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