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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提示】以法律责任追究遏制公职人员档案造假 2020-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该部法律所列出的违法行为,除了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之外,还把“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行为纳入惩戒范畴。这意味着公职人员造假本人档案,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档案造假问题由来已久。从身份、年龄、履历、档案均涉及造假,被称为“一身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0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20-09-29

    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文件同时指出,要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

  • 教育部拟惩失信学生 校园分期加强信用引导 2015-12-03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一时间关于“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再次成为火热的话题。 除教育外,部分大学生的失信问题同样出现在其信用消费方面。随着校园分期的迅速崛起与金融服务的创新,大学生仅凭个人信用就可享受信用消费

  • 【风险提示】个人信息保护要“拧紧阀门” 2020-05-11

    据媒体报道,近日,脱口秀演员池子微博称,其与经纪公司打官司,对方提交的证据居然含有他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此事微博发酵后,中信银行公开致歉,称虹口支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池子收款记录,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作为畅游网络的“钥匙”,其作用日益明显。守好个人信息,重点在于拧紧信息安全的阀门

  • 两部门:依法依规从快从严彻查学术不端行为 2020-10-09

    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18-10-22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18-12-0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 长治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8-03-28

    。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

  • 关于在主城区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通告 2019-01-07

    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限行规定,违反本通告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特此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 中国证监会联合七家中央单位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加强信息共享与失信惩戒的意见 2019-08-06

    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依托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征信信息、公示信息。二是加强失信信息推送。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将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刑事移送等失信信息,及时推送给发改委、人民银行

  • 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2019-04-09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对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和记录,建立统计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为实施联合惩戒夯实基础。 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2018年12月17日,《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出台。 此次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后者对2017年6月30日

  • 打破壁垒 28部门联合亮剑打击“骗补” 2017-08-07

    — 联合惩戒备忘录系列报道之惩戒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失信篇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部门

  • 打破壁垒 28部门联合亮剑打击“骗补” 2017-08-07

    — 联合惩戒备忘录系列报道之惩戒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失信篇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部门

  •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2019-05-15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 【诚信建设万里行】黑龙江哈尔滨:开展街道乡镇“讲诚信 亮承诺”政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 2020-05-27

    、乡镇及公职人员政务信用记录,将履职过程中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因违法违规、失信违诺行为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投诉举报且核实确认未兑现政府惠民利企承诺等信息,分别纳入守信、失信记录。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务、财务公开力度,依法公开街道和乡镇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03-20

    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9-09-02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 长治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2018-03-11

    交通行政执法不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更正、补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