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双公示
| 处罚相对人名称 | 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427111051476M |
| 法人代表 | 王建平 |
| 文书号 | (壶)应急罚﹝2025﹞19号 |
| 处罚行为 | 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事由 | 2025年11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壶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查时井下正常通风,1273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显示为0,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未做到双机热备份的2条重大事故隐患。以及2025年在雨季前未对全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盲斜井绞车过卷保护位置不当,不起作用的2条一般隐患涉及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规定。 |
| 处罚内容 | 以上事实第1、2条重大事故隐患均符合《重特大事故判定标准》(三十一)的情形,第3条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7.2的情形,第4条符合《矿山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0-2006)4.5.4的情形;第1、2条重大事故隐患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2条合并为1条拟作出合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4条一般隐患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2条分别拟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日期 | 2025/12/19 |
| 处罚机关 |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