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盛安民用爆破器材经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顺县盛安民用爆破器材经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 | 临时查封决定书 |
|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 | 平消封字〔2025〕第0002号 |
| 行政强制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 行政强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
| 行政强制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
| 行政强制结果 | 在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后,依法做出解除相应强制措施的监管结果。 |
| 行政强制决定日期 | 2025/06/06 |
| 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 | 2025/06/06 |
| 行政机关名称 | 平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数据来源单位名称 | 平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07/29 11: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