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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盛安民用爆破器材经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顺县盛安民用爆破器材经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 临时查封决定书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 平消封字〔2025〕第0002号
行政强制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行政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结果 在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后,依法做出解除相应强制措施的监管结果。
行政强制决定日期 2025/06/06
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 2025/06/06
行政机关名称 平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名称 平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7/29 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