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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博悦科创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星博悦科创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是否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
裁决内容 投诉人因对长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圣鑫园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5CCS00737)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导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属于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2.评审委员会未履行审慎评审义务。3.评审错误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4.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5.质疑答复函内容空洞、程序违规,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裁决事由 投诉人因对长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圣鑫园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5CCS00737)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导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属于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2.评审委员会未履行审慎评审义务。3.评审错误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4.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5.质疑答复函内容空洞、程序违规,未依法履行答复义务。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经审查,鉴于投诉事项1、2、3均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事宜,故予以合并处理。投诉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且其响应文件中的签字均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证明其未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故其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因此,磋商小组以投诉人“未响应磋商文件固定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供”为由,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监督职责,核心是维护评审现场秩序、保障评审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而非干预磋商小组的独立评审权。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应当由磋商小组成员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独立判断、自主作出评审意见。投诉人上述所述情形,均属于磋商小组独立评审的范畴,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组织方,无权对磋商小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干预。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内容包括“质疑供应商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裁决日期 2026/03/11
裁决机关名称 长治市财政局
数据更新时间 2026/04/07 11:00:04
来源单位名称 长治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