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承润商贸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唐县承润商贸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是否终局裁决 | 非终局裁决 |
| 裁决内容 | 投诉人因对长治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升项目-生物样本库设备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5AGK00747)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模糊不清。2.项目团队情况评分项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3.技术评分标准未量化。4.质疑答复与事实不符。 |
| 裁决事由 | 投诉人因对长治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升项目-生物样本库设备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5AGK00747)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模糊不清。2.项目团队情况评分项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3.技术评分标准未量化。4.质疑答复与事实不符。 |
| 法律依据 |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仅需尽可能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本项目需要供应商针对采购需求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的评审因素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及相关承诺、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招标文件规定了上述评审因素的评分细则,明确了每缺少1项内容的扣分分值,每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分分值,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同时界定了“内容存在缺陷”的定义,上述评审因素已尽可能细化量化。关于投诉事项2,考量评审因素是否恰当,主要取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是否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是否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缴纳社保证明资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或注册证书等相关证书,系为核实人员信息真实性、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进而保障项目服务质量和履约稳定性,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招标文件仅对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特定团队人员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要求,未对投标人整体从业人员规模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将“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评审标准规定为“技术参数的负偏离每一项减0.5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15分”,同时明确“本次项目负偏离扣分扣至0分为止”,该评审标准已经细化量化,已将全部技术指标作为评分标准。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函内容包括“质疑供应商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裁决日期 | 2026/03/11 |
| 裁决机关名称 | 长治市财政局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6/04/07 11:00:04 |
| 来源单位名称 | 长治市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