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长治官方网站!今天是:

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是否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
裁决内容 投诉人因对长治市友谊小学教学多媒体设备购置(触屏一体机)(项目编号:1404992025AGK00485)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将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分项属于不合理限制。2、将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相关规定。3、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裁决事由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1,考量评审因素是否恰当,主要取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是否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是否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具体到本项目中,招标文件将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案例,但相应评分细则并未规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且同类项目案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审因素,同时规定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具体到本项目中,“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均与投标人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与本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相关,符合上述规定。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使用了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如“实施方案措施具体详细,完善,合理,思路清晰符合采购需求,依次分别得8分、5分、2分”“售后服务方案优秀、内容明确,符合采购实际需求的,依次分别得8分、5分、2分”等。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日期 2025/12/18
裁决机关名称 长治市财政局
数据更新时间 2025/12/21 11:00:04
来源单位名称 长治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