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是否终局裁决 | 非终局裁决 |
| 裁决内容 | 投诉人因对新馆二次装修软装产品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5AGK00424)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烘手机”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投诉请求:作出无效中标处理。 |
| 裁决事由 | 投诉人因对新馆二次装修软装产品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404992025AGK00424)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烘手机”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投诉请求:作出无效中标处理。 |
| 法律依据 | 经审查,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对“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类下“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的描述“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2.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带电加热元件的个人护理器具”,适用范围包括“干手器”,结合招标文件对“烘手机”的技术参数要求,应当认定本项目所采“烘手机”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要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证书编号为“2020010709307524”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产品名称为“干手器”,制造商为温州澳莎卫浴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浙江英特汉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包含“81002”。其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具体到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烘手机”制造商为温州澳莎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但温州澳莎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仅对产品实施了外观颜色更改与LOGO刻印等非实质性二次加工,此类轻微加工活动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行为。因此,中标供应商所投“烘手机”的实际生产企业为浙江英特汉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温州澳莎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 裁决日期 | 2025/11/21 |
| 裁决机关名称 | 长治市财政局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11/30 11:00:02 |
| 来源单位名称 | 长治市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