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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山西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是否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
裁决内容 投诉人因对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1404992025CCS00259)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裁决事由 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评审小组认为我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格,认定我公司报价无效,将我公司废标处理。2.本项目评审小组认为我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格,认定我公司报价无效,将我公司废标处理。3.如按照评审小组要求报价中必须包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工资、税金、社保、耗材等其他费用,那么本项目现有预算无法满足报价要求,实际报价将超出现有预算。4.本项目中标公司山西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58000元,根据评审小组要求未达到该项目成本价。5.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内容不准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没有对我公司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正面回复,质疑项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公司认为本项目存在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违规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也严重影响了本地区的营商环境。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12个月,预算金额为6万元,人数为2名。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服务项目中技术要求应至少包括服务内容和标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亦将“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认定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具体到本项目中,物业服务项目应设定物业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以及应达到的服务标准、效果,人数数量的多少与服务效果的好坏没有必然联系,将服务人数设置为技术参数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采购目标的实现不相适应。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本项目予以废标,投诉事项1、2、3、4、5不再进行处理。
裁决日期 2025/09/12
裁决机关名称 长治市财政局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25 11:00:05
来源单位名称 长治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