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聚鑫垚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 企业名称 | 襄垣县聚鑫垚建材有限公司 |
|---|---|
| 来源部门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处罚部门 | 最高法 |
| 处罚内容 | 一、被执行人长治市弘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330000元及利息410163.82元,并支付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时的利息 合计:8740163.82元 二、被执行人常虹、常学敏、张凯、张佳伟、宋铜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申请执行人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登记证明编号24852270003133300985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执行人襄垣县聚鑫垚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的571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执行费71101元由被执行人弘展、聚鑫垚、常虹、常学敏、张凯、张佳伟、宋铜牛共同承担(其中被执行人聚鑫垚只对5710000元的执行费559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具体情形 | |
| 黑名单类别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处罚时间 | 20251027 |
| 案号 | (2025)晋0405执2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