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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长丰储备粮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企业名称 长治市潞城区长丰储备粮有限公司
来源部门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处罚部门 最高法
处罚内容 一、被告长治市潞城区长丰储备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支付贷款本金9627691.7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106886.73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各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情形
黑名单类别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处罚时间 20251021
案号 (2025)晋0406执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