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24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 “信用平台”)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信用平台安全及正常运行,结合信用平台建设情况及应用特点,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平台是依托长治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纵向联通省和各县(市)区,横向联通市直各部门, 实现了全市信用信息统一存储和管理,并基于信用信息资源库,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过滤、加工、比对、存储、传输和查询等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信用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平台的对接联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 调。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辖区内信用平台 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信用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平台的正常 运行。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信用平台建设工作,并完成与省信用平台的系统对接、数据推送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级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本辖区信用平台,并在建成后完成与市级平台的数 据对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级信用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信用平台数据公示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开展数据上报质量、数量及考 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信用平台运行管理年度考核办法及标准,组织对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及相关市直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九条 信用平台账号是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在信用平台中上报数据唯一的识别标志。首次登录 账号时应更改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第十条 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 规定。
第十一条 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信息系统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组织维护人员参加各种信息技术 认证培训和考试,提高维护人员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