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公安局 长治市数据局关于印发《长治市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8-01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公安局
长治市数据局关于印发《长治市经营主体专
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实施方案》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长治市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
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信用长治的工作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便捷度,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难题,在全市多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需求导向、数据赋能、标准统一、应替尽替、逐步拓展、迭代完善”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事项中依法依规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实施领域
在全市实施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包括: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统计、金融监管、税务、气象、地震、消防救援、教育、体育、法院执行、民政、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司法行政、审计、能源、邮政快递、城市管理、公积金等39个领域(责任分工见附件1)。支持经营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及时将履约情况反馈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报告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用以证明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参照执行。对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信息范围。本实施方案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省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领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各领域各类失信信息的客观记载。已修复的违法违规记录在专项信用报告中体现,且标明修复情况。
(三)应用场景。(1)行政管理方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行政审批、资格审核、优惠政策享受、政府采购、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2)商务经营方面。招标投标、产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3)金融方面。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4)其他依法依规可以适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场景。
四、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系统,按照《长治市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目录》(附件2),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标准,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完整一致。全市各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管理和更新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原则,组织本系统(含县区)单位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用信息(2025年7月底前,完成2022年8月1日以来相关信息补报工作),后续严格按照规定,各级有关单位自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裁判和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长治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畅通查询渠道。2025年8月底前,在“信用中国(山西长治)”网站开通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查询、下载、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功能,免费向注册地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等提供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科学合理设置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方式,便利第三方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和群众办事需求。
(三)建立平稳过渡期。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试行“信用代征”工作。经营主体使用“信用中国(长治)网站”,自行选择信用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形成个性化的专项信用报告。过渡试行期间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和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同样适用,由经营主体自行选择。对过渡试行期间发现的各种问题,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并视情况对系统和报告模板进行调整。
(四)全面组织实施。2025年11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2年7月31日前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原途径查询)。对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地非本市经营主体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可由其注册地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保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保障主体权益。各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危害信用信息安全的行为。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西长治)”网站提出异议申诉。数源单位要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申诉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推广宣传。各县区、各单位要在本区域、本系统内适时组织专项培训,全面掌握工作要求和报告适用情形。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适用领域及责任分工
2.违法违规记录信息目录
附件1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适用领域及责任分工
|
序号 |
领 域 |
责任单位 |
|
1 |
发展改革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2 |
粮食和物资储备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3 |
科技 |
市科学技术局 |
|
4 |
工业和信息化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5 |
公安 |
市公安局 |
|
6 |
财政 |
市财政局 |
|
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自然资源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9 |
林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10 |
生态环境 |
市生态环境局 |
|
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交通运输 |
市交通运输局 |
|
13 |
农业农村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水利 |
市水利局 |
|
15 |
文化和旅游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6 |
卫生健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7 |
市场监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8 |
食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9 |
药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 |
特种设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1 |
知识产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2 |
统计 |
市统计局 |
|
23 |
金融监管 |
市政府(金融办) |
|
24 |
税务 |
市税务局 |
|
25 |
气象 |
市气象局 |
|
26 |
消防救援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27 |
教育 |
市教育局 |
|
28 |
体育 |
市体育局 |
|
29 |
法院执行 |
市中级法院 |
|
30 |
民政 |
市民政局 |
|
31 |
医疗保障 |
市医疗保障局 |
|
32 |
地震 |
市应急管理局 |
|
33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34 |
司法行政 |
市司法局 |
|
35 |
审计 |
市审计局 |
|
36 |
能源 |
市能源局 |
|
37 |
邮政快递 |
市邮政管理局 |
|
38 |
城市管理 |
市城市管理局 |
|
39 |
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附件2
违法违规记录信息目录
|
序号 |
责任单位 |
数据范围 |
涉及领域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名称 |
|
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 |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
2 |
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处罚 |
科技 |
|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工业和信息化 |
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4 |
市公安局 |
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公安 |
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5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财政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
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7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自然资源、林业 |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矿业权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生态环境 |
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
|
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交通运输 |
|
|
11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农业农村 |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12 |
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水利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
1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文化和旅游 |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14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卫生健康 |
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
|
1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 |
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质量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平竞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反注册登记方面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16 |
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统计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
17 |
市政府(金融办)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地方金融监管 |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18 |
市税务局 |
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税务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
19 |
市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气象 |
|
|
20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消防安全 |
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
|
21 |
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教育 |
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
|
22 |
市体育局 |
行政处罚 |
体育 |
|
|
23 |
市中级法院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刑事裁判 |
法院执行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24 |
市民政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民政 |
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
25 |
市医疗保障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医疗保障 |
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26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地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
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黑名单 |
|
27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司法行政 |
|
|
28 |
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审计 |
|
|
29 |
市能源局 |
行政处罚 |
能源 |
|
|
30 |
市邮政管理局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邮政快递 |
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 |
|
31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城市管理 |
|
|
32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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