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长治市科技局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部份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长政办函〔2024〕7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是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主要组织管理方式,通过项目凝练、专家论证、张榜发布、揭榜磋商等程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
第三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市科技局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综合考虑揭榜挂帅制项目需求和条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凝练、专家论证、张榜发布、揭榜磋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资金注重突出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3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由市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张榜后,凡符合条件且有研发能力的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均可主动揭榜,多个法人组织也可组成联合体共同揭榜,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开展攻关任务。
第七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发榜方和揭榜方不能是同一市场主体。
第八条 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科技揭榜制项目科研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研发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研发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动应用;
2.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3.需求内容应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4.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需求内容。
第九条 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2.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1.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2.专家论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重大科技成果。
3.张榜发布。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形成揭榜挂帅项目榜单,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具体技术考核指标、绩效目标、项目投入额度、财政资助额度等,形成榜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报请市创新生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4.揭榜磋商。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签署初步合作协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发榜方满意度等进行论证,发榜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中榜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7日以内),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发榜方、揭榜方、市科技局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及时发布揭榜公告。
5.资金拨付。财政资金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50%,其余5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
6.项目管理。市科技局按照《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三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四条 对故意串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